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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工程安全与防护分会章程
【 字号   来源:工程安全与防护分会    发布时间:2014-10-11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工程安全与防护分会

英文译名:The Society for Engineering Safety and Defence

英文缩写:SESD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在中国科协领导下的从事工程安全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下的二级学会,本会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本会是由从事工程安全与防护工作的人员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办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科技创新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工程安全和防护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繁荣和促进我国工程安全和防护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任务

1、突出工程的安全与防护,确定施工运营、爆炸冲击、火灾、核生化辐射、地震及环境力学效应及防护的原则和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推广、专业培训、咨询服务。

2、对地下工程及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及管理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研究降低安全风险的措施及安全控制,对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开展工程防护科学问题的研究与技术措施的咨询。

3、对地下能源开采与储存的岩土变形、矿层的岩瀑、瓦斯突出、涌水突水进行研究,提出防护抢险、险后评价与恢复的措施。

4、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掌握科技发展前沿动态,繁荣学术天地,积极开发、推广、普及该领域的科技新成果。

5、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书籍、刊物;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6、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组织各种奖项的评选。

7、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

8、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9、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及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和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海福巷1号爆炸冲击防灾减灾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领域研究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安全与防护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3、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在本领域已工作多年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相当于本科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专家;

4、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工程安全与防护组织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程,积极参加或赞助本会活动的学术团体和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学生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注册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上级学会备案。

团体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上级学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持有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使用学会会员称号;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5.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

6.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青年科技奖、优秀论文奖、工程科技奖等奖项的评选;

7.优先推荐成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及工程安全与防护分会主办的各类奖励的候选人。

(二)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获得承办权和冠名权,适当减免注册费;

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6.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7.优先推荐成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及工程安全与防护分会主办的各类奖励的候选组织或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学术和科技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

4. 遵守国家或部门相关保密规定。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团体会员条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单位的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撰写论文;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4. 遵守国家或部门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个人会员由会和团体会员单位协助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及分会名誉、严重违反学会及分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和挂靠单位

    分会的理事单位和挂靠单位应是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分会工作,并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企事业或机关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学会批准。其职权是:

(一)   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   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   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对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分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特别顾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订、审查分会工作计划;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总结分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筹备和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及改选下届理事会;

(五)  分配分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支付情况;

(六)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七)  推荐、表彰有关工程安全与防护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工程开发项目、科普作品等,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会成员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再增补理事。

第二十六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分会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专业学术活动的需要,可适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也可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属事业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三十条     本会由中国科协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领导。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章   资产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挂靠单位的资助;

(二)   会费;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补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收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上级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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